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流程嚴格遵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《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等法規要求,需經過立項、起草、征求意見、技術審查、批準發布、備案、實施及復審等核心環節,確保標準的科學性、權威性和適用性。以下是具體流程拆解:
立項是強標制定的起點,核心是判斷某類產品 / 領域是否需要通過強制性標準規范(如涉及人身健康、國家安全、生態環境安全等)。
建議主體: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(如市場監管總局、住建部、衛健委等)、省級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,可根據行業需求、風險評估結果提出立項建議;企業、科研機構、行業協會等也可向相關部門提交建議。
建議內容:需明確標準名稱、制定目的、適用范圍、擬解決的主要問題、與現有標準的銜接關系等,并附可行性分析報告。
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(通常是市場監管總局)會同有關部門,組織專家對立項建議進行評估(重點審核必要性、緊迫性、合規性)。
評估通過后,在 “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” 等渠道公示立項計劃(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30 天),征求社會公眾意見。
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后,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下達《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計劃》,明確標準起草單位、完成時限(一般不超過 24 個月,復雜項目可延長,但延長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)。
起草階段由立項計劃明確的 “起草單位”(通常是行業主管部門牽頭,聯合企業、科研院所、檢測機構、行業協會等)負責,核心是將技術要求轉化為標準文本。
起草單位需組建專業起草組,成員應覆蓋生產、使用、檢測、科研、監管等領域,確保標準兼顧各方需求(如企業生產可行性、消費者安全、監管可操作性)。
起草組需深入調研國內外相關標準(如國際標準 ISO、國外先進標準)、行業現狀、技術瓶頸、風險隱患等,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標準的技術指標(如安全閾值、檢測方法、標識要求等)。
形成《強制性國家標準草案(征求意見稿)》及配套的 “編制說明”(含起草背景、技術指標依據、與國內外標準對比、實施預期效果等)。
強標涉及公共利益,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避免 “閉門造車”。
起草單位將《草案(征求意見稿)》及編制說明,通過 “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”、行業主管部門官網等渠道公開征求意見,征求意見期不少于 60 天(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可縮短,但不少于 30 天)。
同時需定向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、地方標準化機構、重點企業、行業協會、檢測機構等的意見。
起草組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分類整理、逐條研究,明確 “采納”“部分采納” 或 “不采納” 的理由(不采納需書面說明依據)。
根據意見修改草案,形成《強制性國家標準草案(送審稿)》,并撰寫 “征求意見處理報告”(附意見匯總表)。
技術審查是強標制定的核心環節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委員會(如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、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)負責,確保標準的技術科學性、合理性和可行性。
起草單位向技術委員會提交《草案(送審稿)》、編制說明、征求意見處理報告、檢測驗證報告(如需)等全套材料。
技術委員會采用 “會議審查” 或 “函審” 方式(復雜標準必須會議審查),組織專家對標準的技術指標、檢測方法、文本規范性等進行全面審查。
審查需滿足 “法定人數”(如會議審查需 2/3 以上委員出席,函審需 3/4 以上委員回復),且 “同意票數” 超過審查人數的 2/3 方可通過。
若審查通過,起草組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草案,形成《強制性國家標準草案(報批稿)》;若審查未通過,需退回起草階段重新完善。
強制性國家標準需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發布,正式成為 “現行有效標準”。
技術委員會將《草案(報批稿)》、審查意見、審查結論等材料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(市場監管總局)。
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、合規性(如是否符合《標準化法》要求、是否與現有強標沖突)進行審核,必要時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。
審核通過后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 “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” 發布《強制性國家標準公告》,明確標準編號、名稱、實施日期(可設置過渡期),并全文公開標準文本。
發布后的強制性國家標準,需按規定向 “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” 備案(納入全國標準數據庫統一管理),確保可查詢、可追溯。
標準自 “實施日期” 起正式生效,所有生產、銷售、進口相關產品的企業,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主體,必須嚴格遵守(過渡期內可繼續執行老版標準,過渡期結束后老版標準自動廢止)。
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(如市場監管總局、工信部)負責組織標準的宣貫培訓,指導企業合規生產,并開展監督檢查(如抽查產品是否符合強標)。
為適應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變化,強制性國家標準需定期復審,確保時效性。
強標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 5 年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技術委員會發起。
復審后根據結果分為 3 類:
·繼續有效:標準仍符合當前需求,無需修改;
·修訂:標準部分技術指標需更新(按上述流程啟動修訂);
·廢止:標準已不適應技術發展或被新標替代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廢止公告。
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流程貫穿 “立項 - 起草 - 征求意見 - 審查 - 批準 - 實施 - 復審” 全周期,每個環節均強調 “公開、透明、專業、合規”,既保障了標準的技術權威性,也確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戰略需求,最終為產品質量安全、消費者權益保護、行業規范發展提供法律依據。